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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分录-非正常损失是指哪些情形

来源: 哈尔滨仁和会计培训      编辑:佚名

企业购进货物时,由于一些不确定因素导致的非正常损失,应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进行核算。具体分录为:借: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分录

一、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分录

1、购进货物时

借:原材料等(实际入库材料的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入库材料负担的增值税)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损失货物的价税合计金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全部应付或实付价款)

2、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自然灾害原因除外)

3、由保险公司或者对应相关负责人承担损失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赔偿)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对于剩余的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扣除应由他人承担的赔款后的一般经营损失或管理不善)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非正常损失是指哪些情形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可以得知“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在正常损失范围内。

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3]37号文)

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三、非正常损失和非常损失的区别

在会计上,“非正常损失”与“非常损失”没有严格的区分,在2010年版准则讲解中指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会计上的非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是一个意思。

而税法上使用“非正常损失”的提法。

在增值税方面,非正常损失是指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在所得税方面,损失原因被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

四、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实施办法规定了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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